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金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吗?

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金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吗?
  • 呵呵,这是一个棘手问题
    可不可以关键在于准备金合不合有关规范与范围,关键在于跟当地税务沟通获得批准了
    企业按会计制度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并没有错,但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企业应该对存货跌价准备作纳税调整,相应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另外,企业按会计制度计提的,但是不得税前扣除的其他各类准备金,都应该比照上述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这样,企业才能在准确核算企业的经营成果的同时,又不至于违背国家的税收政策
    而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十条(七)项中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那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基于资产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考虑,为防止企业虚增资产或者虚增利润,保证企业因市场变化、科学技术进步,或者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产实际价值的变动能够真实地得以反映,要求企业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取准备金。原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坏账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金融企业的呆账准备金按规定的比例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的准备金,如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以及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反之,企业非实际发生的损失,一般不允许扣除。而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是由会计人员根据会计制度和自身职业判断进行的,不同的企业提取的比例不同,允许企业准备金扣除可能成为企业会计人员据以操纵的工具,而税务人员从企业外部很难判断企业会计人员据以提取准备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企业提取的资产跌价准备或者减值准备,尽管在提取年度在税前不允许扣除,但企业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年度允许扣除,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和确定性的原则。
    企业所提取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比例,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条件和标准范围内的,才允许税前扣除,否则一律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三款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明确排除了上述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税前扣除可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就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见,企业按照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商业流通企业)还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 不可以,会计上可以扣除,但税法上是不认的,由此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 当然不可以税前扣除。
  • 不能在税前扣除.理由如下: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 不可以
  • 可以扣除
  • 企业按会计制度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并没有错,但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企业应该对存货跌价准备作纳税调整,相应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另外,企业按会计制度计提的,但是不得税前扣除的其他各类准备金,都应该比照上述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这样,企业才能在准确核算企业的经营成果的同时,又不至于违背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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