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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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益法核算时初始确认的营业外收入免税,不确认递延
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更是免税,需纳税调减,这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税法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权益法的概念,如果企业拟长期还有该资产,那么:
1,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2,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未来期间分回股息红利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所得税的影响,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3,因确认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产期持有的情况下预计未来期间也不会转回,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总之,只要是长投,不管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产生的差异,统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两类:一是对合营企业投资;二是对联营企业投资。由于对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异,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必须按照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再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相应调整。
一、企业会计准则相关的规定
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时,对于取得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应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历年累计结转下来至处置时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二、税收法规相关的规定
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对于投资企业在投资时产生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会计上计入
“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按税法规定不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故应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对于投资企业在年度末确认的当年的投资损益,也应调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投资企业当年确认的应收股利,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与被投资单位一致,无需重复计交所得税,故不存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问题,但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则税法规定需将应收股利还原为税前收益,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应调增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缴所得税。如果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不退回分回利润在被投资企业已纳的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对于按税收规定的处置所得则应征税,如果是处置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按税法规定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成本是投资企业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是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签订的投资合同中约定对投出资产及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作价。
三、权益法核算时初始确认的营业外收入免税,不确认递延
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更是免税,需纳税调减,这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税法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权益法的概念,如果企业拟长期还有该资产,那么:
1,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2,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未来期间分回股息红利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所得税的影响,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3,因确认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产期持有的情况下预计未来期间也不会转回,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总之,只要是长投,不管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产生的差异,统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两类:一是对合营企业投资;二是对联营企业投资。由于对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异,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必须按照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再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相应调整。\x0d\x0a 一、企业会计准则相关的规定\x0d\x0a 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时,对于取得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x0d\x0a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应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x0d\x0a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历年累计结转下来至处置时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x0d\x0a 二、税收法规相关的规定\x0d\x0a 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对于投资企业在投资时产生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会计上计入\x0d\x0a “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按税法规定不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故应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x0d\x0a 同时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对于投资企业在年度末确认的当年的投资损益,也应调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投资企业当年确认的应收股利,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与被投资单位一致,无需重复计交所得税,故不存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问题,但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则税法规定需将应收股利还原为税前收益,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应调增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缴所得税。如果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不退回分回利润在被投资企业已纳的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x0d\x0a 对于按税收规定的处置所得则应征税,如果是处置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按税法规定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成本是投资企业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是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签订的投资合同中约定对投出资产及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作价。\x0d\x0a 三、权益法核算时初始确认的营业外收入免税,不确认递延\x0d\x0a 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更是免税,需纳税调减,这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x0d\x0a 税法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权益法的概念,如果企业拟长期还有该资产,那么:\x0d\x0a 1,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不确认递延所得税\x0d\x0a 2,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未来期间分回股息红利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所得税的影响,不确认递延所得税\x0d\x0a 3,因确认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产期持有的情况下预计未来期间也不会转回,不确认递延所得税\x0d\x0a 总之,只要是长投,不管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产生的差异,统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 绿水青山的答案非常清楚了。
提一下重点:非控长投下、所得税事项由被投资企业完成,为避免重复征税,相关股息、红利对于投资企业免税。投资企业取得长投时,存在“负商誉”(营业外收入)的,可以看成是取得时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的分红(投资企业也免税)。
从而投资企业取得、持有、尚无处置意向的期间内,无关于长投相关的所得税调整事项(即,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这时,税法视角下、可以将投资企业个表中的长投视为 指向 被投资企业(份额)的“指针”、所有相关所得税事项由该“指针”指向的被投资单位去完成。
当企业考虑处置该等长投时,税法视角下,企业即将处置的是企业自身的“资产”,本质上与被考虑处置的固定资产等没有区别,从而投资企业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相关事项。
权益法核算时初始确认的营业外收入免税,不确认递延 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更是免税,需纳税调减,这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税法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权益法的概念,如果企业拟长期还有该资产,那么:1,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
法律主观:不需要的。权益法核算的长期 股权投资 的投资收益不交所得税,要等股权实际交易后再依法纳税。权益法: 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权益资本中所占比例计价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第七条第十八项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中,除权益...
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中,投资企业需根据被投资单位调整后的净利润计算其享有的收益份额,会计上会确认这部分收益。然而,从税收角度看,这部分收益可能不被直接认可,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例如,若被投资企业分红,会计上会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税法则会确认为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直...
1. 纳税调整概述 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中,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核算常采用权益法。由于会计与税收的目的和原则不同,股权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有时需进行调整。纳税调整是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根据税收法规对会计利润进行相应的调整。2. 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主要...
总结调整内容如下: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第7行“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4列“纳税调减额”为500万元。- 第19行“18.其他”:第1列账载金额0,第2列税收金额100万元(分红),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100万元(若不符合免税条件)。总的来说,对于权益法核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