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务工人员综合意外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扣除吗?

“出国务工人员综合意外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扣除吗?
  • 对于商业保险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有: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2.目前,我国有关特殊工种的保险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贵司购买的“出国务工人员综合意外保险”包含了医疗费用、意外事故等综合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根据上述规定,不属于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范围,因此,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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