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变更折旧年限 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变更折旧年限 纳税调整
  • 你所说的固定资产是房屋建筑物吧
    税法是不少于20年,所以之前会计并没有错,因有会计一致性原则,更改要有充分理由
    如果确实不能达到50年,至少有评估报告或税局同意才行。
    因数额较大,还是咨询税局为好。
  • 1、固定资产折旧时间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 当月不得计提折旧, 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 当月仍计提折旧,
    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 不论能否继续使用, 均不再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也不再补提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 待办理竣工决算后,
    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在税务处理上,
    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
    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计提折旧, 不符合税法的确定性原则, 不得税前扣除, 应进行纳税调整; 必须在办理竣工决算后, 再按实际成本确定其计税基础,
    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
    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折旧年限是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的, 应考虑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修理,
    以及有形、无形损耗等相关因素。因此会计上折旧年限的估计, 应当按以下方式进行设定: 一是使用时间; 二是工作时间、时效; 三是生产产品产量。

      在税务处理上,
    税法就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出了规定: 房屋、建筑物为20 年; 火车、轮船、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 年;
    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 工具等为5 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 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 你好,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扣除,不需要调整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在500万元以上的,仍按财税[2015]106号《关於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执行。
  • 不正确。只要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不需要调增也不需要备案。
  • 一般折旧年限大于规定的年限,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 固定资产折旧需要纳税调整,原因如下:1、计提折旧的方法不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可以采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方法计提折旧;而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方法计提折旧。因此,在计提折旧的方法上,税法和会计准则存在差异...

  • 如果变更后的折旧年限符合税法规定,已抵扣的折旧不需要作纳税调整,若变更后的折旧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就需要做纳税调整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

  • 企业已按照老所得税法的规定正确计提了折旧, 则不再对因新税法预 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以前年度(即老税法下)已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

  • 可以,本来就是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调整的,会计和税务都不会有问题,也不会涉及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改变,属于会计估计变更,而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题中,“母公司告知折旧年限按6年”,“不然涉及纳税调整”。这样,如果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由3年改变为6年按照会计估计变更处理的话,那么,当年仍然将涉及纳税调整,因为,6月份的折旧额计算与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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