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支出不得所得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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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其收入无关的担保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另外,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11号)规定: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之间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贷款担保,与企业的融资活动密切相关,因此,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担保企业)为另一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应认为与其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
上述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因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所发生的损失,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超过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 担保费入账应当计入财务费用,因为这笔钱是为了筹资而付出的,就性质而言,应当计入财务费用。会计分录具体为: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注:注意的是,这部分虽然可以计入财务费用,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这笔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引用自:网页链接 -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已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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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4、损赠支出又具体分为以下情况:(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担保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要按照是否与应纳税收入有关进行区分,与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支出损失,可以按照坏账损失进行管理,对与应纳税收入无关的担保支出,则不得税前扣除。如何确定与应纳税收入有关,则要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判定。从上述规定的文义来看,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连带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