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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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纳税人对视同销售如何在报表中填列产生了争议,有些纳税人认为,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时,作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购买了100元礼品,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最多允许税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则需要调增100元,再作视同销售成本处理,调减100元。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了160元吗?
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看一下会计处理。
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17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故管理费用按购入价计算。
该企业如果作了以上会计处理,则需要进行如下纳税调整: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0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比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0,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17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17元。实际纳税调增46.8元(117×0.4)。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企业不需纳税调整,管理费用进入损益,影响利润117元,纳税调增46.8元(117×0.4)。 以上两种处理结果一致。
通过对比不难看出,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必须填写扣除,符合税法配比原则的要求。而管理费用的扣除是企业费用支出,与视同销售成本扣除是两种不同的扣除,不能理解为存在重复扣除问题。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如果将自制的产品作为礼品赠送,企业视同销售收入要按公允价值来计算。例如企业赠送的礼品市价是120元,自产产品成本为100元。 - 不用填写视同销售的成本。在填写属于重复计算,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还得做调整。
- 那就不填成本,对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影响,没必要去拉回来。
不用填写视同销售的成本。在填写属于重复计算,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还得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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