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权利包括

我国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权利包括
  •   税前权利
      指纳税人在取得税务登记证成为正式纳税人后,到缴纳税款之前应享有的权利。包括:(1)财会设置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纳税人有权选用适合自身情况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而且,纳税人在按规定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相关资料后,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在15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
      建议权
      纳税人有权通过一些可以得到的便利渠道,从纳税主体的角度出发,对现行税制规定、征管执行方式、税收服务体系等涉及征纳双方的税务事宜,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3)知情权。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开始,即成为税务机关的服务对象,有权得到相应的纳税指导,包括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性质有关的税法规定、具体税种、税率、税务会计处理、税收处罚等,为正确纳税做好必要的准备。 引引
      [编辑本段]税中权利
      缴纳税款是整个纳税活动的中心环节,涉及到税款计算、征纳行为、税法处罚等具体的事项。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应正确使用应有的权利,以保护合法、正当的权益。税中权利包括:(1)延期申报或缴款。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按期缴纳税款,需要延期的,可以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可延期申报或缴款。(2)委托代理权。纳税人出于某种需要,可以委托规范的税务代理机构依法 税务事项。(3)申请减免权。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可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或免税。(4)申辩权。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有异议者,可就有关事实、理由进行陈述申辩。(5)拒绝合作权。税务机关检查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或处罚时,必须着装上岗或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时,必须开具收据或开列清单。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合作。纳税完毕后,纳税人有权索取完税凭证。(6)申请听证权。当税务机关就纳税人行为作出的处理意见,可能影响到纳税人正当权益时,纳税人有权事先得知处理事项并提出听证申请。
      [编辑本段]税后权利
      缴税完毕并不意味着纳税活动的结束,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后,有权监督税务征管行为。税后权利包括:
      [编辑本段]保密权
      纳税人为避免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正当权益遭到侵犯,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提供的一些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信息、商业秘密或私人隐私予以绝对保密。
      [编辑本段]申请退税权
      纳税人多缴税款,在结算纳税之日起3年内,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编辑本段]求偿权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若因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不应有的直接经济或精神损失时,纳税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索求赔偿。
      [编辑本段]复议起诉权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及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服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同性质的行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编辑本段]监督检举权
      有权监督税务职能部门依法治税行为,检举揭发贪污受贿的不法分子,以保证取之于民的税收真正用之于民。
      [编辑本段]纳税人权利-具体权利
      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编辑本段]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向政府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纳税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编辑本段]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政府部门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政府部门将依法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纳税人的许可,政府部门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编辑本段]税收监督权
      纳税人对政府部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纳税人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编辑本段]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人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政府部门。
      [编辑本段]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政府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政府部门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编辑本段]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纳税人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编辑本段]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政府部门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政府部门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政府部门将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编辑本段]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政府部门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编辑本段]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编辑本段]陈述与申辩权
      纳税人对政府部门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纳税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政府部门就不得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政府部门也会向纳税人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政府部门不会因纳税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政府部门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纳税人权拒绝检查。
      [编辑本段]税收法律救济权
      纳税人对政府部门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政府部门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纳税人对政府部门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政府部门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政府部门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政府部门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编辑本段]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纳税人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政府部门会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纳税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政府部门将应纳税人的要求组织听证。如纳税人认为政府部门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纳税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政府部门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纳税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政府部门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政府部门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 一、税收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享有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信息的权利。纳税人的知情权主要包括:(1)税收政策知情权。(2)涉税程序知情权。(3)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4)救济方法知情权。
    二、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包括纳税人的储蓄存款、账号、个人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等个人隐私,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做法、经营管理方式、生产经营、金融、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只要纳税人不愿公开的信息,同时又不是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就应该尊重纳税人的这项权利,履行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的义务。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依法申请税收优惠权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根据税收法律规定及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但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批。
    行使享受税收优惠权的申请人,必须是纳税义务人,不能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人同时符合同一税种两个或两个以上优惠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享受,不能重复享受。
    四、陈述与申辩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陈述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所享有的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申辩权是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对自己所为在定性或适用法律上不够准确,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辩解的权利。如果纳税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就无权对其实行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机关也应当解释其行政处罚行为的原因,并将纳税人的陈述内容和申辩理由记录在案,以便在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过程中能有所依据。
    五、税收救济权
    税收救济是国家机关为排除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对税收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通过解决税收争议,制止和矫正违法或不当的税收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税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税收救济权的内容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税收监督权
    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如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等。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七、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的作用或客观困难的影响,需要延期申报的,税务机关本着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在纳税人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后,可批准其在一定期限内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八、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这里所指的特殊困难主要是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满足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九、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纳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十、其他权利
    除上述基本权利之外,纳税人在实际办税过程中,还享有许多比较具体的权利,如请求回避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拒绝检查权、委托税务代理权、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等。
    (一)请求回避权
    在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那些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或与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税务人员回避。
    (二)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目前,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2)邮寄申报;(3)电文申报(电子申报);(4)代理申报等。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在上述申报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
    (三)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拒绝检查权
    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检查时,有权要求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四)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委托税务代理可以是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但是,按规定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税务代理人不得办理。
    (五)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
    1.索取完税凭证
    完税凭证是纳税人已经履行纳税义务的证明,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开具;如果属于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2.索取收据或清单
    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纳税人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纳税人有权要求其开付收据,或者在税务机关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开付清单。如果税务机关不开具有关凭据,纳税人有权拒绝合作或不履行相关义务。
  • 法律分析: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等。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根据税收法律规定及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但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批。行使享受税收优惠权的申请人,必须是纳税义务人,不能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人同时符合同一税种两个或两个以上优惠...

  • 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保密权、握樱清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 纳税人的权益包括:1、检举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查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2、延期申报权。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税款报告的,经核准可以延期申报;3、延期缴纳税款权利。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4、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权。

  • 对于纳税人来讲,其拥有的权利有:(1)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的权利;(2)有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纳税款的权利;(3)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时,依法享有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税款或申请减税、免税的权利;(4)对税务机关不正确的决定有申诉权;(5)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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