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计算的直接法和间接法有什么联系

企业所得税计算的直接法和间接法有什么联系
  • 直接法是用收入逐项减去允许扣除的部分得到应税所得;
    间接法是用会计利润加调增减调减得到应税所得。
    间接法的调整,是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做出调整,其本质仍是按税法规定是否准予扣除为依据。
    会计利润的计算,不管税法是否允许扣除,都会入账做为成本费用计算出利润。
    但是当入账的成本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则需要做出调增。部分前期不允许扣除调增的费用,本期允许扣除时予以调减。因此,其来源本质仍是所得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部分。

    扩展资料:
    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
    (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
    (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 直接法是用收入逐项减去允许扣除的部分得到应税所得;
    间接法是用会计利润加调增减调减得到应税所得。
    间接法的调整,是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做出调整,其本质仍是按税法规定是否准予扣除为依据。
    会计利润的计算,不管税法是否允许扣除,都会入账做为成本费用计算出利润。
    但是当入账的成本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则需要做出调增。部分前期不允许扣除调增的费用,本期允许扣除时予以调减。因此,其来源本质仍是所得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部分。
  •  所得税法实施5年来,对于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减轻企业纳税负担都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实务操作的问题。比较典型的就是关于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在理论和实务操作中存在的较大差异。
      在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分别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分别做了具体的政策规定。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也对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在实务操作中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但两者对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规定却不尽一致。
      一、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以下简称“适用指南”)对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适用税率的解释为“被认定为不同类型的企业,其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如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适用税率为20%;被认定为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适用税率为15%;其他企业则适用25%的税率”。不难看出,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采用不同的适用税率计算。
      适用指南对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减免税额的解释为“直接的减免税,企业所得税法是在第二十七条中,本条例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一条则对其作了具体的税收优惠方式规定”。也就是说,所谓的减免税项目,指的是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一条所规定的项目。
      二、纳税申报表的规定
      根据纳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从纳税申报表可以看出,减免税项目所得是纳税调整减少额项目中的一项内容。根据纳税申报表附表五,减免税项目所得的内容正是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容。
      根据纳税申报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
      不难看出,在纳税申报表中,在计算应纳税额时,直接采取25%的所得税率,不再区分企业类型。通过纳税申报表附表五可以看出,减免所得税额则是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税收优惠等可以减免的所得税额。
      三、两者的差异及影响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两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适用税率的差异,二是减免税项目的差异。这两种差异在大多数企业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时,由于不涉及减免税项目或涉及的减免税项目较少,一般不会产生差异。但对于个别减免税项目较多,且收入总额不大的企业,由于减免税项目在两种计算方法下所放置位置的差异,就可能会出现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的结果出现亏损,而按照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的结果出现盈利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对此,我们可以通过两个案例发进行比较。
      案例一:
      甲公司2009年实行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投资收益150万元(均为国债利息收入)。产品销售成本600万元,允许扣除的税金附加及各种费用支出100万元。甲公司2008年盈利,2009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计算甲公司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案例分析: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收入,可直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无需纳税。甲公司2008年盈利,说明2009年不存在可以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一)按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000 150)-0-150-(600 100)-0   =300(万元)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300×25%-0-0
      =75(万元)
      结论:甲公司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
      (二)按纳税申报表计算:
      利润总额
      =(1000 150)-600-100
      =45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50+0-150+0-0
      =300(万元)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5%-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
      =300×25%-0-0
      =75(万元)
      结论:甲公司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
      从案例一可以看出,由于甲公司2009年享受到税收优惠较少,用两种不同的方法计算,所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不存在差异。
      案例二
      乙公司是一家经过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2009年收入总额1000万元,其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150万元,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500万元,技术转让收入300万元,销售收入50万元。允许扣除的费用支出250万元,其中与技术转让相关的费用100万元。没有可以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计算乙公司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案例分析:乙公司是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为15%。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技术转让所得属于减免税项目,根据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500万以下的技术转让所得免企业所得税。根据分析,分别按照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纳税申报表计算乙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一)按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000-150-500-250-0
      =100(万元)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100×15%-(300-100)×15%-0
      =-15(万元)
      结论:乙公司当年实现盈利100万元,但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按纳税申报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000-250)+0-【150+500+(300-100)】+0-0
      =-100(万元)
      结论:乙公司当年亏损100万元,不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且该亏损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税前弥补,也就意味着乙公司可能会在以后5个年度节约15万元(100×15%)的企业所得税。但根据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方法,乙公司当年并未出现亏损,也就不存在以后纳税年度税前弥补亏损的问题。
  • 直接法是用收入逐项减去允许扣除的部分得到应税所得;
    间接法是用会计利润加调增减调减得到应税所得。
    间接法的调整,是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做出调整,其本质仍是按税法规定是否准予扣除为依据。
    会计利润的计算,不管税法是否允许扣除,都会入账做为成本费用计算出利润。
    但是当入账的成本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则需要做出调增。部分前期不允许扣除调增的费用,本期允许扣除时予以调减。因此,其来源本质仍是所得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部分。
    应答时间:2021-01-1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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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接法:只作可以减的部分
    间接法:加减都要做。
  • 直接法是用收入逐项减去允许扣除的部分得到应税所得;间接法是用会计利润加调增减调减得到应税所得。间接法的调整,是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做出调整,其本质仍是按税法规定是否准予扣除为依据。会计利润的计算,不管税法是否允许扣除,都会入账做为成本费用计算出利润。但是当入账的成本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 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直接法,二是间接法。1、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2、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有两种...

  •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1、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2、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1、查账征收的(1)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

  • 1.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分为直接法和间接法两种。直接法是通过计算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以及弥补亏损来得出应纳税所得额。间接法则是通过会计利润总额加上或减去纳税调整项目金额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 以某居民企业为例,其2008年的经营业务包括产品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

  •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分为直接法和间接法两种。直接法是指直接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间接法则是通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与法定扣除项目之间的比例来计算应纳税额。使用直接法计税时,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利润表中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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