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94〕1号文规定还执行吗?

财税〔1994〕1号文规定还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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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仍在执行,但有条款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 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条款失效] 1994-04-22 财税字[199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第二条第5款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

  • 二、以上优惠政策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凡是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 三、在以上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幅度和期限内,省级税务机关(分局、地方局)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国家...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

  • 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二、优惠条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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