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分所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分所的条件
  •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 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 根据财政部令第24号
    公布《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五条
    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5);
      (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分所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报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批准设立分所的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 条件如下:1、总所所在地应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别的城市,分所所在地应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的市级别的城市。2、总所应至少有两名注册会计师,分所应至少有一名注册会计师。3、总所应有三名或以上的会计师,分所应有两名或以上的会计师。4、总所应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至少有三名注册...

  •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 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

  •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成立时间至少为三年,并且拥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注册会计师的数量需达到五十名以上(不包括计划前往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年末净资产与职业风险基金总额须达到三百万元人民币以上,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则需要二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此外...

  • 设立分所的条件在第二十三条列出:事务所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健全,且注册会计师数量至少50名(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需分别达到300万元和150万元,合伙事务所需同样满足这一要求。同时,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在申请前3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是必要条件。...

  •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需满足财政部令第24号的特定要求,事务所对分所的执业行为和债务负有法律责任。大型事务所,如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50人,年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可以跨省级行政区设立分所。事务所及其分所需在人事、财务、业务和技术管理方面实现实质性统一。如人力资源管理,事务所统一制定聘用...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