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取得正规发票的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没有取得正规发票的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   我是一家公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业务,没有取得正规发票,
      【解答】
      你的问题应该属于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理解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的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与税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企业所发生的支出种类很多,形式各异,与企业取得的收入的关系也呈多样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收入与支出的关联、配比等原则要求,并非所有的企业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否则将严重侵蚀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统一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明确了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是企业所发生的准予税前扣除的支出都必须遵循的两个指导性原则,也是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各项扣除项目、标准、范围、方法等的依据。但是,企业发生的支出在何种条件下构成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出于立法体例和整体框架的考虑,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对其进行直接界定,而这又直接影响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而影响到企业应纳税额的多少,所以实施条例有必要对此作出界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
      一、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
      与取得收入有关本身是一个弹性相对比较大的不确定概念,若将任何与企业所取得的收入有些联系的支出,都界定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那么势必无限制地扩大了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支出范围,架空了支出扣除中的相关性原则,因为企业任何形式的支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都可以与企业的收入扯上关系。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进一步落实税前扣除中的相关性原则,实施条例进一步将其界定为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这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本意和税收制度的基本要求。
      所谓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是指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这里需要明确的是:
      一是这类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的经济利益,如生产性企业为生产产品而购买储存的原材料,服务性企业为收取服务费用而雇用员工为客户提供服务,或者购买储存的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耗费的材料等支出,就属于能直接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经济利益的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是这类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虽然企业的这类支出,并不直接或者即时地表现为相应现实、实际经济利益的流入,但是根据社会一般经验或者判断,如果这种支出所对应的收益,将是可预期的,那么这类支出也就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如企业的广告费支出,虽然这些支出并不能即时地带来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但是根据社会上一般理性人的理解,这类广告将提高企业及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知名度,提高其在消费者之间的认同度等,进而推动消费者购买它们的产品或者服务,提升或者加大企业的获利空间,故其也应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因此,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分析。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虽然经理人员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会有好处,但发生的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的个人支出,与企业的应税收入不直接相关,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直接相关这个词具有不确定性,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建议删除直接相关的限制。考虑到任何语言文字的表达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绝对确定、机械适用的法律文字可以说是不存在的,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还要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去执行,直接相关虽然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它符合立法的一般习惯和要求,符合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的需要,符合税收制度的要求,也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提供了一定的指引和限制,故有必要予以保留。
      二、企业发生的合理的支出
      合理性原则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另一项基本原则,是建立在税前扣除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基础上的要求。原内资、外资税法均没有直接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理性原则要求。统一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虽然确立了税前扣除的合理性原则,但是基于整个框架、体例等方面的考虑,并没有对合理的支出作出直接的界定,比如到底什么是合理的支出,其范围有多大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和范围,进而影响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大小,实施条例有必要作相应地明确。据此,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看发生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者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者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等等。合理性原则为防止企业利用不合理的支出调节利润水平,规避税收,以及全面加强我国的一般反避税工作提供了依据。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首先,允许扣除的支出应当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所谓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而权威的解释,且企业经济活动的多样化、社会实际情况的复杂化等多种因素决定了,无法以一个机械、可直接套用的公式、语言来界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对于判断企业的特定行为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需要借助社会经验,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活动目的以及可预期效果等多种因素,加以综合考虑与判断,需要一个经济理性的假设。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也是留给了税务机关一定的判断权,能增强税务机关的能动性。
      其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支出,限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的成本,指的是企业所发生的支出在扣除阶段方面的要求。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必然要求和内在之意,也就是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支出,是企业为了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而且这种代价是符合一般社会常理的,符合企业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或者情况的支出。
      综上所述,贵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虽然是实际发生的业务,但没有取得正规发票,税务局机关检查所得税时不予扣除是对的。
  • 没有取得正规发票的支出,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本年度实际已发生但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会计上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发票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发票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可追溯纳税调减处理。

    拓展资料:
    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说法。这是会计法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
    1.会计处理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是入了账的;
    2.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即常说的税法上的规定)有些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就要将利润调增。也可以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是要交所得税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前扣除
  •   没有取得正规发票的支出,不可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据此,企业本年度实际已发生但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会计上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发票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发票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可追溯纳税调减处理。
  • 理论上来说,没有发票的,其他的有效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捐款凭证、等等)都应该计入成本和税前扣除。生产中,不是所有的买卖都能取得发票的,就像公司给工人发工资一样,只有银行卡转账记录流水号,根本就没有发票,事实上有效凭证不止是发票。

  • 也可以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是要交所得税的。总之,平时你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发生了的就入账。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不用理它,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你将会计利润加上这部分来计算所得税(当然还要考虑调减项目)。

  • 法律主观:税前扣除的部分项目依法是需要获取发票或收据的。如对发生的从外部购进或由外部提供的用于职工福利的支出,均应取得必要的发票和收据等凭据。只要是在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取得了相关报销凭据就可以在当年度扣除,否则就需进行纳税调整。法律客观:《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 不可以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对于没有发票的费用是不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本年度实际已发生但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会计上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发票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发票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可追溯纳税调减处理。1.费用为增值税应税...

  • 企业发生的合理成本支出,可以依法在税前进行扣除。但是,如果成本支出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则不能在税前扣除。这是为了防止企业虚构或虚报成本支出,保障税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

  • 正常情况下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如果没有取得发票,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如果没有取得发票账务处理是,借:库存商品,管理费用等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由于没有取得发票,再做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对无票的支出做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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