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名称为个人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是什么?有哪些条文?

发票名称为个人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是什么?有哪些条文?
  • 能说一下是什么发票吗?如果个人的话费发票不超过税法要求限额,而且本单位工资表上有这个人的名字是可以所得税前扣除的。或者是个人名的车油费要和单位签订用车协议才可以报销。在《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第八款提到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允许扣除。但是如果是我说的以上两条的话,是可以扣除的。
  • 1、与此相关的法律条文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地方税务机关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
    2、发票名称为个人的,并不是所有的这些费用都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3、通常情况常见的发票抬头为个人、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包括以下项目:
    3.1出差交通费:员工出差购买的飞机票、火车票、意外保险等,必须是员工个人的名字并且是本公司员工。
    3.2办公通讯费:手机登记为员工个人的,通常发票也开给个人,只要符合公司规定,税务一般会认可。
    3.3出差住宿费:住宿票可以开公司名称。
    3.4住房补贴:企业发放住房补贴,特别是外籍个人,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这个补贴放在工资不要发票,到房产局开发票,要开公司全称,个人名称是个人收入要扣个税。
    3.5企业招聘员工,聘请专家、顾问等,承担对方来回差旅费用:飞机票等是相关个人的名字,并且对方还不一定是公司的员工;因为不是本公司员工,费用也不能在本公司报销,税务局严格查账要看员工花名册的,通常是可以协调一致的。
    3.6员工体检费用:员工到医疗机构体检,取得的财政票据或发票是开给员工个人,当然也可以写有单位名称。
    3.7可能还有一些类似情况,需要做出准确判断、妥善沟通。
  • 这好像不要什么条文吧!个人的名称只能当是个人买的东西,当然不能拿到单位来报销。
  • 【法律分析】:抬头是个人,认为是个人消费,与公司无关,只能是方便维护自己权利的保障,不能作为公司报销用. 因公期间的车旅费、住宿费等发票可以是抬头写个人的.具体报销情况,请以公司规定和财务部门的规定为准. 提供的发票抬头须为公司全称,个人名义票据一律不予报销.【法律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

  • 不可以。注册公司前的消费的发票,是个人的名字,注册公司后是不能在公司报销的,因为那些发票虽然是公司用的物品,但是所开的发票不是公司是个人,按照财税规定个人消费是不能进公司报销的,如果要在公司报销发票的话,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不可抵账的发票类型:不能用资产类来抵账的。可以用餐费...

  • 当然是有影响的,一般税局规定个人抬头发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个人发生的部分消费支出,虽然取得的是以其个人名称为抬头的发票,但一般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取得发票抬头为员工个人,是由客观原因决定的,某些支出,发票抬头只能开员工个人而无法开具给企业。2、相关的支出是...

  • 个人抬头的发票公司不可以报销。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发票是指经济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

  • 最好再附上一张说明。发票名称为个人的,并不是所有的这些费用都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员工出差购买的飞机票,火车票,意外保险等,必须是员工个人的名字并且是本公司员工。企业发放住房补贴,特别是外籍个人,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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