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特别纳税调整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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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3、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安排。
4、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扩展资料: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税法相比,新税法在很多方面有突出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最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长远来看,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会产生六个方面的积极影响。”
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平等竞争。
二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新税法采用25%的法定税率,在国际上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税后盈余,从而增加投资动力。
新税法提高了内资企业在工资薪金、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方面的扣除比例,同时在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方面不再强调单位价值量和残值比例的最低限,有利于企业的成本、费用得到及时、足额补偿,有利于扩大企业的再生产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1)转让定价税制
1.税务机关的合理调整权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关联业务的相关资料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的纳税核定权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4.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5.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6.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
为了进一步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防止跨国企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
7.转让定价的跟踪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3)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批准、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4)受控外国企业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 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水平(即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5)资本弱化原则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6)一般反避税条款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 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方式分为哪些内容?
主要调整事项是根据所得税扣除限额和收入确认问题:
1、接受捐赠要计入收入
2、国债利息收入不计收入
3、工资发放大于工资人数*1600*12月的部分要调增
同样超额的三项经费也要调增
4、业务招待费大于扣除限额的部分
扣除限额: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下的,为营业收入的0.5%,大于1500万元的部分,为该部分的0.3%,如,营业收入为1600万元,业务招待费用扣除限额为1500*0.5%+100*0.3%=7.8万元,超过7.8万元的业务招待费要调增利润缴税。
5、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超过限额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
6、超过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借款利息,要调增
7、坏账准备超过应收账款余额的0.5%的,要调增
8、财产损失未备案的,要调增
9、广告费超过营业收入2%,业务宣传费超过营业收入的0.5%的
以上说的都很粗略,年度申报表上列的项目比较详细,相关的扣除限额你可以买本税收类书籍看看,规定的都比较细,与会计处理有些不同,这些调整只是纳税调整,不需要在帐目上调整,除非的会计处理有差错。 -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3、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安排。4、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5、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6、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 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7、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8、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9、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具体税务处理:(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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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2、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3、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它不同于一般纳税调整。一般纳税调整,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制度规定不一致,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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