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不是按利润总额来计算的吗,为什么资产和负债有关系呢?

所得税不是按利润总额来计算的吗,为什么资产和负债有关系呢?
  •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税法认为那项资产现在的价值,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例如:企业购入设备,不含增值税是100万元,则取得时的入账账面价值为100万元,计税基础也是100万元,但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年限为10年,企业按5年提折旧,假设不考虑残值,第一年末会计计提折旧20万元,年末资产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而计税基础为90万元,因为税法本年允许扣除折旧费10万元,未来可以扣除90万元。
      负债的计税基础,就是税法认为那项负债现在的价值,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多数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如短期借款账面价值为100万元,计税基础=账面价值100-0(不可以抵扣)=100万元。但如企业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计入预计负债100万元,税法要求实际发生才能税前扣除。所以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计税基础=账面价值100-100(未来可以扣除)=0.

      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很简单,主要是会计价值与税法价值不同而存在的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接上述资产例(假定没有残值),说明什么是递延所得税资产(假设适用税率均为25%),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题中:

      会计折旧额 = 100 / 5 = 20万元
      期末会计账面价值 = 100 - 20 = 80万元
      税务折旧额 =100/10 =10万元
      期末税法认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 100 -10 = 90万元

      暂时性差异 = 20-10 =1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 *25% = 2.5万元

      假设该企业当年账面利润为10万元,除要对多提折旧调整外没有其它调整项目的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10万元,应当记账为
      借:所得税费用 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缴所得税 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缴所得税 5万元
      贷:银行 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前五年下来都这样记,最终递延所得税资产就是2.5*5,后五年则反过来了,每年冲减,第10年就平了。
      也说是说按税法规定前五年每年多交的2.5万元,在以后五年是可以转回得到补偿的,所以就像是应收账款一样,从第六年开始逐年回收,所以叫资产。一般是在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情况下发生的。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上面情况的相反。

      下面举例综合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
      假设甲公司2007年度按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0 000 000元,所得税率为33%,未来税率预计不会发生调整。
      1、当年按税法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1 800 000元,甲公司全年实发工资为2 000 000元。相关提取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法准予全额税前扣除。
      2、企业拥有固定资产原值500 000 000元,会计处理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当年折旧额64 000 000元,累计折旧额244 000 000元,无减值准备;税务处理采用平均年限法,当年折旧额50 000 000元,累计税前扣除折旧额150 00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与会计处理不存在差异。
      3、企业当年购入准备近期出售的某上市公司股票,购置成本2 000 000元,年末市价2 600 000元。当年未发生派发红利等事项。
      4、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26 400 000元,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账面余额0元。
      除上述事项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另,该企业预计未来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按照当期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所得税费用。
      会计利润:10 000 000元
      加:工资费用纳税调增额:200 000元(2 000 000 – 1 800 000)
      加:折旧费用纳税调增额:14 000 000元(64 000 000 – 50 000 000)
      减:交易性金融资产纳税调减额:600 000元(2 600 000 – 2 000 000)
      应纳税所得额:23 600 000元
      应交所得税:7 788 000元(23 600 000 * 33%) 借:所得税费用 7 788 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 788 000元 该分录可理解为: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当年应交所得税,属当期费用,应当记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科目。 2、按照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暂时性差异及其递延所得税。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 500 000 000 – 244 000 000 = 256 000 000元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 500 000 000 – 150 000 000 = 350 000 000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350 000 000 – 256 000 000 = 94 000 000元
      (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表明,企业未来在使用、处置该固定资产时,根据税法的规定,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4 000 000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 = 94 000 000 * 33% = 31 020 000元
      (由于该固定资产在未来使用、处置时需依税法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即意味着企业未来可少交所得税31 020 000元,由此形成当期期末企业的一项资产)
      当期应增计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 31 020 000 – 26 400 000 = 4 620 000元
      (由于企业当期期初已存在递延所得税资产26 400 000元,因此,只需在此基础上补计至31 020 000元即可) 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 = 2 600 000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计税基础 = 2 000 000元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 2 600 000 – 2 000 000 = 600 000元
      (该应纳税在使性差异表明,企业未来在出售该金融 资产时,根据税法的规定,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 000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 = 600 000 * 33% = 198 000元
      (由于该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未来出售时需依税法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意味着企业未来应多交所得税198 000元,由此形成当期期末企业的一项负债)
      当期应增计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 198 000 – 0 = 198 000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 620 000元
      贷:所得税费用 4 422 000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98 000元 该分录可理解为:上述增计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属于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应记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科目。 至于工资费用的纳税调整问题,由于该差异属于原永久性差异,不影响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因此,不形成暂时性差异。从暂时性差异计算公式来看,由于相关工资已发放,则应付职工薪酬(工资部分)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零,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在本例中,当期所得税费用最终确认了3 366 000元(7 788 000 – 4 422 000),除以当期税率33%得10 200 000元,正好等于会计利润10 000 000元与属于原永久性差异的工资费用纳税调增额200 000元的之和。
  • 收入导致资产增加,成本费用导致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
    缴纳所得税导致资产减少

    递延所得税是会计中的一个难点但不是重点,要说的东西不少,还是自己看书吧,一般‘高级会计学’上都有讲到
  • 你可以看看这个网页,里面有个例子帮助理解,不过案例的一些处理方式现在已经不适用了,仅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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