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费用不等于利润总额与税率乘积,一般是什么情况?
4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因为税法对一些费用的税前列支的额度同财务上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如招待费、广告费、捐赠费用、折旧费等,在财务上可以计入成本,税务要求只有在税法规定的额度内才能税前扣除,超出部分要纳所得税。所以在计算所得税费用的时候要进行调整,用本期利润加减调整项后按相应税率计算所得税费用,如果递延税款没余额说明,这一类的所得税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不必计入递延税款,如果存在时间性差异就要记入递延税款核算
-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需要先明白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所得税暂时性差异的产生,如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收益,在会计上当年确认利润,但是税法只有在实际实现利润的时候才缴纳企业所得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这时候在计算应交税费时,需要根据会计利润减除公允价值变动后 再乘所得税率,得到应交税费。但由于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应交税费+递延所得税,刚刚提到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会导致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产生,因为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所以最终企业所得税费用=(会计利润-公允价值收益)*税率+(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税率,发现所得税费用其实刚好等于会计利润*税率。
上面我们讲了所得税费用等于利润总额*税率的情况;那么哪些情况下 所得税费用不等于利润总额*税率呢,就是产生永久性暂时差异的情况,例如超标的业务招待费、超标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他们超过了,税法不准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准扣除,所以是永久性差异,这时,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活着资产,所以企业所得税费用=(会计利润+调整的额度)*税率 - 是应纳税所得额与所得税率的乘积,前者一般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要加减一些项目,与资产负债表无关,如招待费超支部分,财务照入管理费用,所得税就要加。
- 那是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会计处理上的差别
法律主观:企业所得税不是由利润总额乘以税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再减除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为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法律客观:《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
这两个公式的差异在于,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并不=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我们知道,在计算所得税费用时,由于存在着纳税调整事项,如业务招待费的税前列支是有限额的,有些不符合税前列支条件的费用也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即使我们考虑了递延所得税的影响,仍然有些永久性的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会使得所得...
企业所得税不是由利润总额乘以税率。企业所得税是用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再乘以税率来计算的。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
企业所得税并不是由利润总额直接乘税率的。因为有纳税调整的
理论上是,但实际工作中还需要对帐面上的利润总额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