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地方留成比例 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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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35号 文件规定:
(三)对2002年1月1日前设立的中央、省投资参股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就地全部缴入省级国库。市 县按投资比例应分享的所得税,年终由省财政结算返还。 对2002年1月1日后中央、省投资新建企业所得税地方 分享部分,省与市或县按5∶5比例分享,分别就地缴入 省级与市、县国库。企业分立、合并以及资产重组等改组 改制的企业,不作为新建企业参与分享。
因此,宁国市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40%*5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