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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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C选项的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不包含市级和县级财务部门的。
根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扩展资料: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派出的机构、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
扩展资料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 ABD。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 c答案是错的,不能选。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C选项的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不包含市级和县级财务部门的。根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
省级应该各省财政厅和财政部,而以上应该就不是,但目前又没有了,所以应该取消“以上”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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