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注销后土地增值税缴纳

税务登记证注销后土地增值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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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申请注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才能注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清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清算。纳税人应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两个月内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并按规定报送所要求的申请资料、申报资料、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相关评估价格、适用税率及项目核算情况等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

      (一)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全部价款和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对于收入的确认重点应审核企业预售款是否已经全部结转为销售收入,同时应重点审核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按照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且能核算清楚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不能核算清楚或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核本项时,应重点审核土地出让合同和取得土地的原始凭证,如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凭据、支付地价款的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是否一致,对于纳税人应付未付等未发生款项不允许扣除。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核本项时,应重点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对金额较大的成本费用,调取查看原始凭证,确定发票真假情况、付款方式、内部报销审核记录等,以判断其交易的真实性。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核本项时,应重点审核利息支出,即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5、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6、对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原则上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若按此办法难以计算或明显不合理的,也可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标准: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按取得收入的0.5%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按取得收入的1%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按取得收入的3%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增值额)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取得收入的3%计征土地增值税。
  •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

  •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程序 纳税人在符合清算条件后,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填写相关申报表:纳税人需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2、提交清算资料: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 若税务机关认定项目已竣工验收,已转让的建筑面积达到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85%以上,或虽未达85%但剩余部分已出租或自用;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售出;或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需在注销前进行清算。此外,省(直辖市)税务机关可基于具体情况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土地...

  • 土地增值税缴纳流程如下:1、办理税务登记:土地转让双方应当在土地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前往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2、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转让完成后,转让受让方应当在30日内,持税务登记证、土地转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当地税务部门缴纳土地增值税。3、确认税款:税务部门会...

  •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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