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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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 国务院 规定。”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维护国有财产的增值保值。
这次修订的《会计法》对总会计师的地位、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并没有什么具体的法律规定,只是在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3.组织群众性的经济核算工作,建立各级经济活动分析制度,挖掘增产节约潜力。 4.监督本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十三、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 1.参加企业重要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2.企业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应由总会计师签署;企业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