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有哪些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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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包括: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1分)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包括:
    (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1分)
    (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1分)
    (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1分)
    (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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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包括: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包括:
    (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扩展资料:
    会计监督体系
    会计监督体系的问题
    1、会计监督体系不完备,监督功能缺失
    我国现行的会计监督体系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部门监督,现行会计监督体系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社会审计不规范。
    我国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挂靠在各主管部门,事务所与挂靠的主管部门在人事管理、资金投入、收益分配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这种体制不利于保证社会审计的独立性。
    政府监督存在重复进行和职能不到位的问题。各种监督职责不清,造成重复检查,增加被查单位负担,有了问题却相互推诱。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威慑力,影响了政府监督的实际效果。
    2、会计系统缺乏监督职能和监督动力 在现在国有企业的制度安排下,国企经理人员掌握着企业经营管理权,会计信息系统作为经营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要在企业管理系统中运行。
    负责会计信息系统运行的会计人员是由经理人员聘用的,其权力是由经理人员赋予的,会计人员在企业组织体系中与经理人员处千不同的权力层次,在行政职能上不具备监督经理人员的权能。
    在监督动力问题方面,会计人员和其他职工一样,是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从理论上讲应该具有监督经理人员的动力,但现有的制度安排又使其不得不放弃监督。
    3、缺乏会计信息公开制度
    国有企业会计信息的不完全性、不公开性,影响了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判断,降低了银行信贷决策和政府决策的效率;也正是由于这种不完全性,也使得报表使用者无法合理地区分国有企业的好与坏,影响了国有企业的监督效率。
    我国审计工作要求对会计凭证逐笔审查其真实性,对资产逐项清点,要求做到账实、账款、账据、账账、账表五相符。然而,由于会计原始凭证数量庞大,来源复杂,逐笔审查实际很难做到,只能采取抽查和重点调查的方式。
    4、会计监督体系的建立目标
    会计监督体系建立的具体目标有:
    通过会计监督体系的有效运作,保证企业会计信息本身的真实、准确和实时,解决其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在解决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之后,会计监督体系还要保证真实的会计信息能够得到充分和及时的披露,以杜绝会计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尤其是针对上市公司,保证所有证券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建立在一个公平的基础上。
    监督手段应以事前预防为主。
    对重大异常现象和违规行为有快速、有力的反应能力。
    对会计监督模式的构造
    (1)监事会模式对于企业监事会这种监督模式,具体的做法可以在国有控股公司总裁下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对整个控股公司范围内的国有企业进行会计监督和财务监督。
    对于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监督要以经常性监督和定期性监督相结合,国有控股公司总裁下设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外派代表进驻企业监事会,代表国家出资者行使会计监督权和财务监督权。
    此外,代表国家出资者的定期监督则采取由国有控股公司总裁下设的内部审计机构定期组织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2)会计委派制模式。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目标不完全一致,加之经营者直接控制着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经营者以牺牲所有者利益为代价。
    所以,现代企业制度下,既要给经营者合法的、独立的经营权,但也不能放松对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
    (3)财务总监委派模式。对于特大型、大中型企业可以试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可以由国有控股公司直接委派,或由国有企业董事会聘任,报经国有控股公司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监督体系
  •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有两个: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是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是三资管理中心。
  • 【考点】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解析】《会计法》规定,除财务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检查。选项A、B、D符合规定。选项C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主体。

  • 【答案】:A,B,C 本题考核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主体。会计师事务所不属于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主体。

  •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包括: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包括:(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

  •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有两个: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二、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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