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交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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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交个人所得税.
国发[2000号]1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合伙人的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500/5%/0
5000~10000/10%/250
10000~30000/20%/1250
30000~50000/30%/4250
超过50000/35%/6750
国务院此举旨在解决企业双重税负问题,以刺激个人投资积极性。尤其是对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语焉不详的纳税问题——“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作了明确。
值得一提的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可以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在这两种征收方法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也是不一样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有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不论是否直接参与经营,也不论生产经营所得是否分配或企业留存,对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均按照合伙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分配比例确定每一个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合伙人数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每个投资者应承担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交个人所得税。
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扩展资料: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2、第十六条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第十八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当然是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 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 合伙。个人所得税。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交个人所得税。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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