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税法理念有何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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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是文明的对价
税收是文明的对价,如何来理解这句话?对价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众多创造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即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迅速腾空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在这里,顾名思义就是人类的文明空间是在税收的基础之上的,要实现文明必须要实施税收,二者是不可分离的,没有税收就没有文明。
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占统治地位的理论认为,税收是国家履行公共职能的需要,或者说是国家为了提供公共物品的需要。有些物品可以由市场来提供,也就是说,你可以在市场上从私人或者企业那里购买,比如我们日常所需要的衣食住行物品都可以买到。但有些物品不能由市场提供,你无法在市场上从私人或者企业那里购买,比如,国防、公共安全、社会秩序、义务教育等等。这些物品属于公共物品,只能由国家来提供。国家提供公共物品也需要资金,而国家本身又是一个不从事生产的单位,不能创造财富,那么,这些资金从哪里来?只能从享受这些公共物品的人身上来。从公平的角度来讲,享受这些公共物品的人提供一些资金也是公平合理的。我们为这些公共物品提供资金的方式就是纳税。因此,税收在本质上就是为我们享受的公共物品所支付的价格。这种价格,法律上的用语就是对价。人类的文明史实际上就是公共物品的创造史,由此,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将其概括为“税收是文明的对价”,成为说明税收本质的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