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计师事务所是“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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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毕马威(KPMG)国内八大、
致同会计师事务( 特殊普通合伙 ):
普华永道(PwC)、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四大、德勤(DTT) -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企业,区别于普通合伙制企业,在于其合伙人承担的责任与风险与普通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不同。普通合伙人企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企业中,承担的责任分为两类:
(1) 若是由于合伙人非故意或者非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则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若是由于合伙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则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余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这种特殊普通合伙制,有助于实现责任的划清与风险的控制,对合伙人有较强的激励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等专业高风险机构的成长有好处。
适用范围:
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
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独立性极强。
扩展资料: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的优势:
1、责任形态的二元性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存在两种承担不同责任的合伙人,执业合伙人对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在这一点上,十分类似于有限责任合伙,有所区别的是,后者的二元责任是在合伙协议和注册登记文件中,事先确定不变的;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两种责任的承担,可能会随着每项业务中执业合伙人的变换,引起责任性质的换位。
2、合伙人承担责任性质的事前不确定性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哪一个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哪一个合伙人应当承担有限责任,并未在合伙企业的协议和注册登记文件中事先明确,只有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合伙人追究个人责任时,才有可能被确定。
这种合伙企业形态中,合伙人承担责任的不确定性还表现在合伙人承担责任形态的位置具有互换性、交替性。
3、有限合伙人同样拥有合伙事务管理权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与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一样拥有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权。这一点形成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显著区别。
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中,只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才享有合伙企业事务的经营管理权,禁止有限责任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
如果有限合伙人违背该禁止性规定,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就会丧失法律所提供的有限责任保护,将被要求与无限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之所以特殊就在于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既享有法律所给予的有限责任保护,同时也有权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在业务执行活动中能够主动地进行自我风险控制。
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兼资合性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在普通合伙基础上的改进类型,而普通合伙企业拥有典型的人合品格,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依赖关系通过合伙协议具体化。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和声望构成合伙的信用基础。普通合伙的人合性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继续保留,但是,同时却附加了资合性因素。
这种资合性因素的生成,不在于合伙人出资形成相对独立的合伙财产,因为特殊普通合伙并没有限制分配的制度;而是在于法律要求其提供保险或分离的财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企业,区别于普通合伙制企业,在于其合伙人承担的责任与风险与普通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不同。普通合伙人企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企业中,承担的责任分为两类:
(1) 若是由于合伙人非故意或者非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则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若是由于合伙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则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余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这种特殊普通合伙制,有助于实现责任的划清与风险的控制,对合伙人有较强的激励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等专业高风险机构的成长有好处。
适用范围:
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
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独立性极强。
扩展资料: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的优势:
1、责任形态的二元性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存在两种承担不同责任的合伙人,执业合伙人对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在这一点上,十分类似于有限责任合伙,有所区别的是,后者的二元责任是在合伙协议和注册登记文件中,事先确定不变的;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两种责任的承担,可能会随着每项业务中执业合伙人的变换,引起责任性质的换位。
2、合伙人承担责任性质的事前不确定性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哪一个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哪一个合伙人应当承担有限责任,并未在合伙企业的协议和注册登记文件中事先明确,只有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合伙人追究个人责任时,才有可能被确定。
这种合伙企业形态中,合伙人承担责任的不确定性还表现在合伙人承担责任形态的位置具有互换性、交替性。
3、有限合伙人同样拥有合伙事务管理权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与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一样拥有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权。这一点形成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显著区别。
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中,只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才享有合伙企业事务的经营管理权,禁止有限责任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
如果有限合伙人违背该禁止性规定,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就会丧失法律所提供的有限责任保护,将被要求与无限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之所以特殊就在于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既享有法律所给予的有限责任保护,同时也有权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在业务执行活动中能够主动地进行自我风险控制。
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兼资合性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在普通合伙基础上的改进类型,而普通合伙企业拥有典型的人合品格,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依赖关系通过合伙协议具体化。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和声望构成合伙的信用基础。普通合伙的人合性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继续保留,但是,同时却附加了资合性因素。
这种资合性因素的生成,不在于合伙人出资形成相对独立的合伙财产,因为特殊普通合伙并没有限制分配的制度;而是在于法律要求其提供保险或分离的财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 最少五人。
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改制成特殊普通合伙会计事务所的必要性:
一是有限责任制的决策机制不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人合”特性。在有限责任制下,通常以股权这一资本杠杆机制为基础分配决策权,易于形成拥有大量股权的少数股东主导企业发展的局面。换言之,有限责任制强调“资合”,以资本、股权决定决策权,这种组织形式更适合于以资本为纽带的传统行业。但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人”是最核心的资产,“人合”远胜于“资合”,以资本、股权决定决策权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特性相悖,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二是有限责任制对股东人数的限制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内在规律推算,当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人员在500人以下时,矛盾尚不突出;但是,一旦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人员超过500人甚至达到数千人时,对股东人数50人的高额限制无疑与事务所的发展要求严重脱节。在行业当前实践中,这一限制导致一些事务所往往采取“暗股”等形式绕过对股东人数的法律规定,这一合理但不合法的操作手法存在较大法律风险,不利于事务所的长期稳定和规范发展。在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的调查问卷中,有42%的事务所反映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已成为影响其做大做强的主要因素之一。
三是有限责任制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提升质量控制。与“合伙制”相比,“有限责任制”以其股东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执业责任,淡化了股东的风险约束和赔偿责任,导致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忽视执业风险,弱化质量控制,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调查问卷结果显示,“有限责任制”对会计师事务所股东责任追究失于轻微和宽松,助长了“小马拉大车”、“批发”业务报告、低价恶性竞争等不良现象,是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重要原因。
四是有限责任制“双重纳税”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加大投入加快发展。在有限责任制下,股东既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又在实质上承担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相对较重。如果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就解决了有限责任制下的“双重纳税”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合伙人(股东)的税收负担,有利于激励合伙人加大事务所发展投入,不断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能力和综合实力。
会计师事务所选择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有限责任制的决策机制并不完全适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人合”特性。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专业知识和经验至关重要,合伙人的个人能力和职业道德直接影响事务所的信誉和业务质量。有限责任制往往强调股东之间的财务隔离,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
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采取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原因多样。首先,有限责任制下的决策机制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人合”特性存在明显冲突。注册会计师行业强调的是专业人士之间的合作与信任,而有限责任制强调的是股东之间的有限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行业内的合作精神。其次,有限责任制对股东人数的限制也...
会计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点原因:一、有限责任制的决策机制不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人合”特性。二、有限责任制对股东人数的限制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三、有限责任制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提升质量控制。四、有限责任制“双重纳税”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加大投入加快发展。特殊...
(2) 若是由于合伙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则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余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这种特殊普通合伙制,有助于实现责任的划清与风险的控制,对合伙人有较强的激励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等专业高风险机构的成长有好处。适用范围:特殊的普通合伙仅...
而其他的一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也在财政部的推动下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在特殊普通合伙下,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一些合伙人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介于普通合伙和有限公司之间,相当于国外的有限责任合伙。(3)除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外,律所和会计所多采取合伙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