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及集成电路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3)、投资额超过8 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 5 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三)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
(1)、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须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且通过税务部门会签后方可享受。
(2)、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 什么样的第三产业企业能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
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
对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免税照顾:
(1)、 对农村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取得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 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对新开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需经省级以上司法、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批准相应成立的法律咨询、会计咨询、审计咨询、税务咨询、科技咨询等服务事业单位);信息业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等),技术服务业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从开办之日起,免缴二年企业所得税。
"技术服务业",是指从事运用科技知识和非常规技术为生产经营者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关改进产品的结构,改良流程,降低产品成本等专业技术的技术服务经营单位。以常规技术进行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等专业技术工作,可属于"技术服务业"减免税的范围。
北京市规定:新办的监理行业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按技术服务业掌握,可免征二年企业所得税。
(4)、 对新开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对新开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对上述新开办的第三产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的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主业是指上述3、4、5项目之一,其主业的经营收入不得低于企业或经营单位全部经营收入的30%(含)。 - 梳理近年来集成电路产业的国家政策,中发智造发现,国家政策对集成电路的扶持,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层面。而税收优惠政策,尤以“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为两大核心优惠政策。
一、核心政策概述
根据2012年的政策规定,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所谓“两免三减半”政策,即“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即按12.5%征收)”,优惠期五年;而“五免五减半”政策,即“前五年免征所得税,后五年减半征收”,优惠期长达十年。
可以享受这些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大致有两类:一类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另一类是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企业。
两类企业想要申请、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一方面要符合一系列企业认定条件,另一方面这些满足认定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还需进一步符合相应的适用情形。
二、政策脉络
国家对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由一系列集电产业方面的国家政策延续、细化而来。如果只想了解享受优惠政策应满足的认定条件和需要进一步符合的适用情形,可以直接跳过本章节。
1.国发〔2000〕18号
2000年6月,国务院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该政策从投融资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技术政、出口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人才吸引与培养政策、采购政策、软件企业认定制度、知识产权保护、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等十大方面,着重对软件行业提出若干优惠与支持政策。
在税收政策中,首次提出: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现在看来,这条政策可谓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发端。
该政策同时强调,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因此,这份政策也奠定了对境内集成电路企业一视同仁的基础。
2.国发〔2011〕4号
2011年1月,国务院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从财税政策、投融资政策、研究开发政策、进出口政策、人才政策、知识产权政策、市场政策、政策落实八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政策的支持力度与扶持导向。
该政策最大的亮点在于,其财税政一方面明确了“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与具体适用情形;另一方面提出了又一项全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条款——“五免五减半”,极大鼓励了不同规模、不同技术层次的集成电路企业。
3.财税〔2012〕27号
2012年8月,国家财政部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2〕27号),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的两类适用主体:一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二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软件企业,并进一步明确了两类适用主体应满足的认定条件。
4.财税〔2016〕49号
2016年5月,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号),并结合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补充、优化了两类适用主体的认定条件。
5.财税〔2018〕27号
2018年,国家财政部、财税总局印发《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对2018年1月1日之后的优惠政策适用情形进行了补充与调整,使得集成电路产业的扶持政策有了与时俱进的属性。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2019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明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继续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认定条件
如前所述,适用“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另一类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而适用“五免五减半”有优惠政策的主体,只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012年印发的政策对两类企业均形成了一系列认定条件。而2016年5月政策发布之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与设计企业,应满足的认定条件需以本次政策为准: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政策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 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 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政策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 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 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两免三减半”适用情形
根据中发智造对政策文件的整理,符合认定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的适用情形如下:
1.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017年12月31日前投资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至期满为止。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0.13微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至期满为止。与之前的“0.8微米”对比,条件更为严苛。
五、“五免五减半”适用情形
“五免五减半”政策的适用情形,相较之下更为严格,毕竟政策优惠力度更大。中发智造梳理,“五免五减半”政策主要适用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第一,2017年12月31日前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减半”政策,至期满为止。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期不满15年的该类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同样也有税收优惠,即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享受“五免五减半”政策,期满为止。由这两条适用情形可见,随着技术的发展,政策对新设集成电路企业的要求也逐渐变高,不断激励企业变得更强。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另一项优惠
相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还有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优惠
2000年,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此后的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均延续了本次政策的精神,即——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认定条件
2012年印发的政策对该类企业形成了一系列认定条件。而2016年5月政策发布之后,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满足的认定条件需以本次政策为准。
中发智造梳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时,除了要符合前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满足的条件(见第三章第二节),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 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七、总 结
总结来讲,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的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有的可减按15%税率征收,有的可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的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有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
此外,国发〔2011〕4号政策还明确强调: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因此,各地方政府、各产业园区、各相关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与发展规划,密切关注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0.07.14)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 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 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章 政策目标
第一条 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 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使我国集成 电路产业成为世界主要开发和生产基地之一。
第二条 鼓励国内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 个市场。经过5到10年的努力,国产软件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 需求,并有大量出品;国产集成电路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 并有一定数量的出口,同时进一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在开发和生产技术上 的差距。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
第三条 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一)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 由国家扶持,成立风险投资公司,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初期国家可安排 部分种子资金,同时通过社会定向募股和吸收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等方 式筹措资金。风险投资公司按风险投资的运作规律,以企业化方式运作 和管理,其持有的软件企业股份在该软件企业上市交易的当日即可进入 市场流通,但风险投资公司为该软件企业发起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 理。
(二)“十五”计划中适当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化项目。在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集中的地区,建立若干个由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 国家计委、财政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在安排年度计划时,应从其掌 握的科技发展资金中各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基础软件开发,或作为软 件产业的孵化开办资金。
第四条 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
(一)尽快开辟证券市场创业版。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 合证券市场创业版上市条件的,应优先予以安排。
(二)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 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三)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 软件企业,均可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
第三章 税收政策
第五条 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 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 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 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第八条 第八条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 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 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 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九条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四章 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条 支持开发重大共性软件和基础软件。国家科技经费重点支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 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属于国 家支持的上述软件研究开发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产学研结合,通过公 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承担者。
第十一条 支持国内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外国企业联合设 立研究与开发中心。
第五章 出口政策
第十二条 软件出口纳入 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 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第十三条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 软件自营出口权。
第十四条 海关要为软件的生产开发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在国家 扶持的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 时,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设备采取保税措施。
第十五条 根据重点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往的实际需要,对企业高 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 具体办法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采取适应软件贸易特点的外汇管理办法。根据软件产品 交易(含软件外包加工)的特点,对软件产品出口实行不同于其他产品 的外贸、海关和外汇管理办法,以适应软件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需 要。
第十七条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 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通过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适当予以支持。
第六章 收入分配政策
第十八条 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第十九条 建立软件企业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 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第二十条 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 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据《 人 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3至5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形 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 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
第二十一条 在创业板上市的软件企业,如实行企业内部高级管理 人员和技术骨干认股权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并按创业板上 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必要的说明材料。上述认股权在公开发 行的股份中所占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七章 人才吸引与培养政策
第二十二条 国家教育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 养规模,并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一批软件人才培养基地。
(一)发挥国内教育资源的优势,在现有高等院校、中等专科学校 中扩大软件专业招生规模,多层次培养软件人才。当前要尽快扩大硕士、 博士、博士后等高级软件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 软件学院;理工科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应设置软件应用课程,培养复合 型人才。
(二)成人教育和业余教育(电大等)应设立或加强软件专业教学, 积极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开展各种软件技术培训,加强在职 员工的知识更新与再教育。在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积极推行现代远程 教育。在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中,应逐步将软件和计算机应 用知识纳入考核范围。
(三)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共同设立专项基金,支持高层次 软件科研人员出国进修,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华讲学和工作。
第二十三条 进入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 程师,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由本单位推荐 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应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软件园区所在地落户。
第二十四条 实施全球化人才战略,吸引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在国 内创办软件企业。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创办软件企业,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在人员流动方面也应放宽条件;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的,享受国家对软件企业的各项 优惠政策。
第八章 采购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应优先由国内 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软件系统。编制工 程预算时,应将软件与技术服务作为单独的预算项目,并确保经费到位。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 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 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机构购买的软件、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软 件,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九章 软件企业认定制度
第二十八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 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 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经上级信息产业主 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具体负责。软件 企业的名单由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 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
第三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拟定软件产品 国家标准。
第十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 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 以重点保护。
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 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
第三十四条 加大打击 和盗版软件的力度,严厉查处组织制作、 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自2000年下半年起,公安部、信息产业部、 国家工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要定期开展 联合打击盗版软件的专项斗争。
第十一章 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软件行业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 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 软件行业协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协会成员共同 承担,经主管部门申请,财政也可适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八条 软件行业协会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履 行其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能。
第三十九条 将软件产品产值和出口额纳入国家有关统计范围,并 在信息产业目录中单独列出。
第十二章 集成电路产业政策
第四十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在 境内设立合资和独资的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凡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按程序抓紧审批。
第四十一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 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 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 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
第四十三条 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 关便利。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四十四条 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 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负责,拟定集成电路免税商品目录,报 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为规避汇率风险,允许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将 准备用于在 境内再投资的税后利润以外币方式存入专用账户,由外 汇管理部门监管。
第四十六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 3年。
第四十七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 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四十八条 境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 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 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第四十九条 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 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五十条 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受知识产权方面的法 律保护。国家鼓励对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进行评测和登记。
第五十一条 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 策。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 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第五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税收优惠:双软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其中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则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按25%的税率征收。人才激励:双软企业可申请人才引进专项计划,享受...
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10.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
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
其次,政府还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这比一般企业25%的税率要低,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税负,增强了其竞争力。再次,政府还为这两类产业的企业提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研发活动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