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减免税款的增值税处理

有减免税款的增值税处理
  • 法律主观:减免的 增值税 只有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条件的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 因此,减免的增值税除出口退税外,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法律客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具体分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

  • 减免税款的账务处理如下:借方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贷方记营业外收入—增值税减免。1、将减免税款的金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科目;2、相应金额记入营业外收入—增值税减免科目;3、操作反映...

  •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减免会计分录1.发生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会计分录如下: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

  • 对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减免做会计处理可按以下进行:(一)购进货物且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抵扣凭证已认证,作会计分录:借: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二)销售货物时按照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

  • 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