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销售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问题

关于汽车销售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问题
  •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只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是已经上过牌,不再需要开机动车销售发票。
  • 可以

    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后购入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可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 如您在购入固定资产时抵扣过进项税额,则二次销售时应按全额计算缴纳税款,是可以开具17%的专用发票的
  • 自己不能给自己开抵扣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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