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品牌授权使用费的财税处理?

关联公司品牌授权使用费的财税处理?
  • 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是否予以税前扣除应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判定。因为企业的实际情况错综复杂,为慎重起见,建议你咨询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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