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和税率

个税起征点和税率
  • 法律主观:个税不存在起征点,只存在法定扣除额。(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对在 境内无住所而在 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 境内有住所而在 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费用1300元后的余额。(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4)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该次收入的20%费用后的余额。(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法律客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新法,个税起征点由现行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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