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认证的进项发票可以不做在当月的账里吗

当月认证的进项发票可以不做在当月的账里吗
  • 何所以:
    一、当月未认证进项发票需要记账。(收到货物和发票不用暂估要记帐,只是未认证进项税额暂不抵扣,等认证后抵扣)
    二、如果这个月销项卖了这些东西,要入账,不要暂估.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申报认证的,其进项税额当期不能抵扣。但是,由于在取得发票时,在一般情况下也意味着取得了相关的购入货物或者接受了相关的劳务,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当确认相关的资产、费用。
    所以,对于未申报并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当期不入帐、延后进行会计处理的方法是不适当的。尤其是对于购入的存货,此做法将直接导致存货成本计量错误。
    为解决税法与会计之间上述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规定,可增设“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用以核算尚未认证的进项税额。相关会计处理:
    1、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原材料
    等科目
    借: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等科目
    2、次月或以后月份,申报认证专用发票通过、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 进项发票的认证,只要在发票开出日的180天内都可以。
    理论上讲,入库单日期和发票日期可以不一致,如果跨月的话,账上应该有按入库单暂估入账的账务处理,如果不跨月就不需暂估。
    记账的话,一般按收到发票日期入账。
    当月的发票下月认证,也需要当月暂估
    发票本身做为采购记账凭证,与认证无关。
    采购货物,以验收入库为准确定收货,如果发票未到,做暂估处理。
    发票到后,冲回暂估,(如果发票到时与入库为一月,可不做暂估,如果跨月,收到货的当月必须暂估)做正式分录入账,进项留待下月再认证: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留抵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此凭证用发票的记账联做为原始凭证
    收到发票的次月或以后月抵扣联提交税务机关认证可抵扣,做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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