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

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
  • 法律主观: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五、房地产企业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 土地增值税 。 《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规定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 土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 土地使用权 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 继承 、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 赡养 义务人”。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 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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