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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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 你好。

    还是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吧。

    假设某企业购入原材料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发生运输费1万元,则该批原材料入账成本 = 100 + 1 * (1 - 7%) = 100.93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 17 + 1 * 7% = 17.07万元。

    又假设,该企业再次购入原材料80万元,进项税额13.6万元,发生运输费1万元,则该批原材料入账成本 = 80 + 1 * (1 - 7%) = 80.93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 13.6 + 1 * 7% = 13.67万元。

    至此,该企业原材料账面余额 = 100.93 + 80.93 = 181.96万元,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 = 17.07 + 13.67 = 30.74万元。

    再假设,该企业将该些原材料其中的150万元用于企业生产,20万元用于在建工程,剩余的11.96万元留在库存。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在建工程耗用的20万元原材料,其进项税额不得扣除。由于该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已经申报实际扣除,因此,应当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这时,该20万元的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究竟是多少呢?是上述抵扣的17.07万元中的一部分呢,还是13.67万元中的一部分呢,或者兼而有之呢?这就属于“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

    所以,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该20万元原材料相应的进项税额应当 = 20 * 17% = 3.40万元,该进项税额应当转出。

    可见,“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多批次、不同价、陆续采购,其他的原因还有如不同税率货物组合制造等等。

    此外,这里的根据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的规定,是出于简化计算的考虑,而不是一种“惩罚性措施”。

    至于题中提到的各项问题,相信通过上述例子的举例,应当会自行得出正确、合适的答案的,这里就不再具体解答了。
  • " 该通知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如果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法律客观:《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

  •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如果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法律客观:《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

  •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如果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 即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2.特殊情况的规定(1)上海市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