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震发生损失的原材料进项税如何处理?

因地震发生损失的原材料进项税如何处理?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却包括三项,即:(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客理不善造成货物被 、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可以发现去掉了自然灾害损失,因为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人为控制的,同时去掉了可以引发各地国税部门浮想联翩的“其他非正常损失”,另外加进了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一项。可见,需要进项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的前提必须是管理不善,后果必须是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不应当作进项税转出。所以,因地震发生的原材料损失,不用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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