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维护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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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建设维护税计税依据
城市建设维护税计税依据是什么呢?大家是否知道呢?下面来看看!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1、纳税人因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2、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3、“三税”要免征或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减免。
4、对出口产品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进口货物不征收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熟悉)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口不征)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出口不退,免抵要交)
3.其他减免税规定
(1)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予以免征。
(2)①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②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办发[2004]10号文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经 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此外,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适用税率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熟悉)
1.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
代征、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单位,同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如果没有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3.银行的纳税地点。
各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即县以上各级银行直接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由各级银行分别在所在地纳税。县和设区的市,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在其所在地纳税,而不能分别按所属营业所的所在地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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