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征税对象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
  •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以及固体盐。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按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和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予以确定。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体现了使用资源的社会责任。纳税人销售资源税应税产品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分别为:在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时,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在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时,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在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时,为收到货款或收到收款凭证的当天。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将应税产品移送自用的当天。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资源税的计量:应交资源税税额,应按照应税资源的数量和适用税率计算,其中应税资源数量的确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用于销售的,为销售数量;企业自用的,为自用数量。资源税的税率为定额幅度税率,并根据税目不同,分为8类,其中:原油为8~30元/吨,天然气为2~15元/千立方米,煤炭为0.3~5元/吨,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为0.5~20元/吨或千立方米,黑色金属矿原矿为2~30元/吨,有色金属矿为0.4~30元/吨,固体盐为10~60元/吨,液体盐为2~10元/吨。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资源税》第一条在 人民共和国领域和 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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