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只对增值额计税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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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并非只对增值额征税。单位产品成本60元,卖100元,增值额为40元,理论上增值税就只应对这40元征税。但现实的做法走样了,且看这60元的成本里面,人工成本、无进项的材料成本与制造费用最终都被算作了增值额。这等于变相扩大了税基,按“销项税减进项税”模式征增值税是有悖于设立增值税初衷的。 一、增值税的由来 增值税,雁过拔毛的霸道税。上世纪50年代,法国税务总局局长莫里斯·洛雷设计了它。为了保证当年法国政府的财政收入,这位“天才”的税务官创造了这一新的流转税种。此税一出,税务征税更理直气壮了。不管企业挣不挣钱,只要做了生意就得交税。也不管生意做成后企业有没有收到回款,税一刻也不得拖延。 增值税的本意是对增值额征税,何谓增值额?从理论上讲,指的是从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商品与劳务的价值差额后余下的价值量,即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那部分价值。 二、生产环节与流通环节的增值额 从商品的流通属性看,商品从制造到最终由消费者购买可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商品的生产环节,第二个阶段是是商品的流通环节。 第二个阶段增值额比较好计算,就是商品的销售价差。流通环节表现为贸易行为,增值税只需对销价高于进价的部分(即毛利)计税。举一个例子,如果企业购进一台价值600万设备,最后作价以1000万卖出去,增值额就是400万,400万乘以税率,就是它应交的增值税。可见流通环节,增值税的计征比较符合增值税的定义。 第一个阶段增值税的计算要繁杂一些。一方面,理论上商品的售价减去商品的生产成本是为增值额,对于生产阶段来说,按照增值额计算应交增值税,现实中不易操作。而且税务对增值额的理解并非如此,它根据国情、政策要求,在增值额中增加一些斤两。另一方面,生产环节的收入成本不可能有流通环节的收入成本那么清晰、一一对应的关系。譬如,原材料对应到哪一单销售上面了,谁能说得清楚呢? 三、销项税减进项税的计征模式 鉴于此,税务给出了一个应纳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将每一单采购或成本费用支出核算一笔进项税,将每一单销售核算一笔销项税,最后用所有的销项税减去进项税,以此算出应纳税额。分析这样的计算模式,我们很容易知道,增值税并不是按照增值额来计算的,它是按照销项税减进项税算出的。销项税减进项税算出的结果与按照名义增值额算出的结果是有差异的。 如果不考虑期间费用因素,我们可以举个例子分析,一件产品我们把它卖出去的时候,售价120元,产品的成本由三部分构成:直接材料30元,直接人工30元,制造费用27元。制造费用含水电气暖费3元,能源费5元,设备折旧费10元,人工薪酬2元,日常费用5元,其他费用2元。算下来,销售毛利是33元。 增值税并非只对增值额征税 对这一单产品的销售,它的销项税=120×17%,它的进项税=(30+3+5+10)×17%。应纳税额=【120-(30+3+5+10)】×17%。 上述计算结果,如果换算为按增值额计征增值税,增值额=销售毛利33元+直接人工30元+制造费用中无进项税的成本9元,共计72元。 四、法定增值额=毛利+不能取得进项税的成本费用 有这样一个计算过程的对比,我们就知道了,销项税减进项税计征增值税的模式实际是放大了增值额。计税的增值额是税务人为认定的增值额,它会大于毛利润,增值额高出毛利润的部分就是成本费用中不能取得进项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