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开发软件产品 著作权属于委托方的应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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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政策最近变化很快,软件开发属于技术服务,也属于新兴产业,符合营改增税改范围,营改增后的确应该征收或缴纳增值税,税率为3%;也就是不用再想原来关于著作权转让问题了,统一记忆为都征收增值税就可以了。
原来的
《关于明确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点确实这样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应按著作权归属确定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付受托开发软件产品后,该软件产品著作权仍归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付受托开发软件产品后,该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征收营业税;著作权归属不清的,一律征收增值税。
权利归属如何确定:受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由双方约定权利归属,未约定的,著作权归属于受托方。
按照原来规定,著作权属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委托方仅买的是使用权),著作权属委托方或双方的,征收营业税(相当于著作权转让了,转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但是营改增后,“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付受托开发软件产品后,该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征收营业税”中的营业税应为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