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变卖收入 增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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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主观:变卖固定资产要缴纳的税种及税率如下: 根据税法的规定,销售固定资产本身可能涉及的税收主要是增值税或者营业税。连带的还有所得税、城建税等。自2002年1月1日起,企业销售(变卖)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可以归纳为如下二类: 一、免征收增值税。适用范围: (1)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收增值税: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收增值税。 二、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适用范围: (1)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应税固定资产;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 (3)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 (4)旧货调剂试点单位销售旧货; (5)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 另外,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指出: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销售不动产的,应当按照销售额交纳5%的营业税。例如,某公司2004年1月抵债所得厂房一幢价值100万元,2006年1月转让所得110万元。应按余额计税,应纳营业税为:(110-100)×5%=0.50万元
法律客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