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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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设:国内A企业将一台挖掘机租赁给国内另一公司B,而承租人B将这台设备用于境外工程使用。请问免征哪一个环节的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五)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租赁服务 。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
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跨境应税服务包括:(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六)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