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参股企业管理人员是否是监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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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的。这里的“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的公司、企业,国有资本占股100%,也称为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或者占股虽未大于50%但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也称为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或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是指国家投入一定资本参股的公司、企业。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它是由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掌管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及其他经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谴、聘任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等。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1. 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事管理的人员。5.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