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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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单位不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因为行政机关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一般是那些从事生产经营获得的单位需要缴纳的,行政单位是一种服务性质的机构,一般并不从事经营活动。
一、行政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行政单位不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因为行政机关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 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 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 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 境内,但在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 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 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 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 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 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行政事业单位是不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1、《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因此,如果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行政单位若是将房屋租赁给他人使用获得了收入,此时需要缴纳的不是企业所得税,而是增值税。在纳税申报的时候必须要正确选择税种,然后就需要根据提示,在限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部门完成税额的缴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