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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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一、小规模征收率3%降至1%延期到今年年底。二、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延期到今年3月31日。三、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延期到今年12月31日。四、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六、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七、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八、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九、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十、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十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延期到今年3月31日。十二、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延期到今年3月31日。十三、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延期到今年3月31日。十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延期到今年3月31日。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一、《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_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二、《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_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_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三、《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_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_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现公告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如下:一、对于一纳税年度内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工资薪金收入可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本公告所指的远洋船员包括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渔业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纳税人需进行免税申报,并留存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材料、租赁协议、用途证明等备查。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本公告自发布日起生效。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7日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文件依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七条。另外,2023年第6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
【权威发布】三部门联合公告:2023年新政策详解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新规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税总财务发〔2023〕48号文件,旨在强化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规范化管理,以确保税收征管的公正与效率。以下是关于这一重要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