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最新政策的理解和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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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 也要看到该政策在实际执行中一些不利因素逐渐显现出来。一是破坏了增值税的稳定运行。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则不扣税。农产品抵扣政策采取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动摇了增值税稳定运行的根基;二是引起了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和争论。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实际上是一种隐性财政补贴,但由于虚拟抵扣的进项税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而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经常会引起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三是引发了大量的偷骗税案件。农产品“自开自抵”的方式使得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的真实性,客观上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偷骗税的案件时有发生;四是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成本。由于农产品收购行为复杂多样,在现有制度下,国家曾采取收购农产品定额扣税、第三方付款确认抵扣等管理方式,但效果十分有限,有些措施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成本。 2 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利弊分析 2.1 有利方面 《办法》拟将农产品抵扣政策调整为按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其有利方面:一是减轻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可维持现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变,有利于农民增收,减轻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引导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做大做强;二是解决行业间增值税税负不平衡现象。由于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的不统一,使得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税负实际上比工业企业还高。进项税额统一核定扣除后,可解决工业企业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间增值税税负不平 衡的现象;三是提升农产品加工竞争力。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同时将扣除率调整为产成品的适用税率,可大大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有利于鼓励农产品加工增值,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四是稳定增值税基本征扣税机制。该《办法》可避免购销双方相互制约的增值税征扣税链条机制失效,稳定增值税运行根基;五是有利于堵塞增值税抵扣漏洞。《办法》废除了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功能,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从源头上消除了不法企业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