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缴税款的追征期为三年还是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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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缴税款的追征期一般为三年,但如果遇到特殊的情况也是可以延长到五年的;因税务机关责任人的责任,那么所存在的期限就是为三年;而对于因纳税人计算错误或未申报的,那么就可以延长到五年。
一、少缴税款的追征期为三年还是五年? 纳税人因计算错误导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的追征年限是三年;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二、逃税罪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综合上面所说的,少缴税款是法律不允许的行为,一般只要被税务机关发现那么都是会要求及时的补交,但对于少缴税款也是有追征期的,一般短者为三年,而长者也是可以延长五年的,所以,一般不同的情形会做出不同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