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中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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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主观:一、什么是税务强制税务强制是与行政强制密切相关的一个行政法概念。“行政强制执行,可简称为行政执行或行政强制,是指相对人负有法定义务,拒不履行,由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由他人代为履行以达到同样目的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义务为前提,在一般情况下,这种不履行还必须有不履行的故意。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行政义务。因此,强制执行应以行政义务为限,不能超过当事人所承担的行政义务范围。税务强制是行政强制的一种,具有强制性、执行性和行政性。<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强制执行区分为税收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执行主体:税收强制的执行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而不能由人民法院执行,对税收罚款的强制执行主体法律规定了可以是税务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四十条、五十五规定了对税款、滞纳金的税收强制措施。二、税款罚款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为了保障国家税收罚款及时、足额入库,<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都对处罚的强制执行进行了明确,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行中税务机关的主体地位,为税务机关行使税收罚款的强制措施提供了法定依据。(一)《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72天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税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应注意的两个问题(一)要区分税收强制与税收罚款强制在执行中的不同对于税款及滞纳金,只要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解缴,税务机关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税款及滞纳金征收入库。从时间点上看,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为纳税人未按税务机关限定的时间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同时《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也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税款及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予以征收入库,是纳税人能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即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之前。但对于行政处罚(即罚款),《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第三款规定,只有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主动履行的,税务机关才可以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可对罚款强制执行的条件,必须是经过法定的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期限后,纳税人未提请行政救济也没有履行缴纳义务。这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并不矛盾,因为<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三第三款关于税务机关对罚款强制执行的规定,正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的“另有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的原则,税务机关不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关于罚款缴纳期限的规定,而应当严格遵循《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对税收罚款强制执行的特殊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60日。《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的起诉期限为三个月。依据上述规定,复议申请期和诉讼申请期二者取其长,纳税人对罚款决定申请行政救济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而对于税收罚款,必须在复议和诉讼申请期满后,纳税人不采取行政救济措施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税务机关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期间最少为三个月。如果税务机关在三个月之内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二)对于税收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在税收强制执行中主体的排他性地位,而对于税收罚款的强制执行规定了既可由税务机关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考虑好以下两方面问题: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与国外不同。申请不是诉讼,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申请比诉讼效率较高,这是适应行政管理要求的。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在多长期限内给予答复?人民法院如不同意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再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应在多长时期内答复?执行费用应如何计算等问题,由于至今没有统一规定,以至常常发生矛盾,这需要税务机关提前对相关问题进行研判。2.申请的时效问题。《税收征收管理法》虽然规定了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税收处罚决定可以采取强制执行,而对强制执行的时间规定不明确,因此一些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忽视了行政强制时效问题,影响执行的效果。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超过法定期限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