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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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对以下六种情形销售外购的农产品应当免征增值税: 1、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的规定,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余购买的农产品再销售不得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列举的范围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2、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 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3、“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的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4、农民专业合作社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 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本来是从事农产品的批发、零售,但增值税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特殊政策,即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5、粮食企业销售政策性的粮食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的规定,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指从事国家定购粮、保护价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进出口粮的收购、调拨、储存、批发和销售业务的各级国有粮食企业。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 人民解放军和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3.对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的固定,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6、种子、种苗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号)的规定,纳税人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