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

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
  • 法律主观:正常的全面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是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财税[2008]170号),但之前在东北老工业区、中南六省市实行了扩大固定资产抵扣范围的规定,分别于2004年7月1日起(财税[2004]156号)、2007年7月1日起,部分行业购进固定资产实行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财税[2007]75号)。
    法律客观:《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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