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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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 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 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企业在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企业购入设备时,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
具体而言,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统称为“二项费用”),均可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全额抵减。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增值税纳税人而言,意味着在计算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时,能够直接从税额中扣除上述“二项费用”。这样一来,不仅简化了纳税流程,还...
首先,在缴纳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用时,企业需进行会计入账。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这一步骤反映的是企业为维护税控系统而实际发生的费用。接下来,在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时,企业应进行相应的会计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设备支付费用和技术维护费允许全额抵减增值税的,需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增设"减免税款"专栏。购入设备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技术维护费: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包含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