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政策

23年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政策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现就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三、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四、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五、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六、其他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二)2021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 (三)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四)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特此公告。
  • 一、2023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或季度30万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

  • 2023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公告了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免税优惠政策,旨在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从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关键措施如下:1. 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全面免征增值税,为这些企业提供税收减免支持。2. 对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小规模纳税人将减...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3年小规模新政策划重点除了上述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以下...

  • 2023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如下: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对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微企业,增值税征收率将降低,以减轻企业负担。具体征收率将根据地区和行业有所不同。2. 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同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一定限额的,免征增值税。具体限额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有所调整。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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