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奖金税的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暂行规定
  • 《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 为了鼓励事业单位向经济自立、经费自给过渡,使事业单位有计划地逐步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并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不再核拨事业经费,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自费工资改革的,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三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第三条 凡需要国家核拨一部分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自费工资改革的,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两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部分自费、部分依靠国家拨款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 在增发工资外,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第四条  凡需国家核拨全部事业经费, 并完全用国家核拨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核定限额的,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三、四条对具体事业单位的具体适用,由各该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后,应抄送当地税务机关。第七条 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工资标准,多发的工资和发放的奖金,包括用取得的经济收入开支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 补贴和实物奖励等, 均属于奖金税的计算范围。第八条 事业单位缴纳的奖金税税款、罚款、滞纳金,一律在取得的经济收入所提取的奖励基金中列支。第九条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征收和管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执行。第十条 基本工资包括: 基础工资、 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包括教龄、 护士工龄津贴)、地区工资补贴。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度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从事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文化、文物、艺术、体育、新闻、出版、通讯、广播、电视、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水产、畜牧、地质勘探、地震、测绘、规划、设计、商品检验、物资储备、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路养护、园林绿化、市>建设、房地产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均属缴纳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范围。国营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不包括由国家核拨经费按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国家不核拨经费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不属缴纳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范围。军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奖金税参照《暂行规定》执行。第三条 凡在银行单独开设帐户的事业单位,为奖金税的纳税义务人。第四条 事业单位发放的奖金,包括从各种奖金>道发放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以及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多发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含收入分成)等。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发放的各种津贴以及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等;不计征奖金税。第五条 纳税人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将奖金[包括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含收入分成)、实物奖励等]在费用和其他专用基金中列支的,除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外,并应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第六条 《暂行规定》第二、三条所称“增发工资”,是指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增资指标进行工资改革所增发的工资,这次增发的工资,不计入奖金总额。《暂行规定》第二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次自费工资改革,其自费负担的范围应包括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应增发的工资或补贴额在内。第七条 《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部分自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进行工资改革,自费负担30%以上的事业单位。第八条 《暂行规定》第四条所称“核定限额”,是指完全用国家核拨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免税奖金限额的标准,按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月基本工资金额,中央所属事业单位的免税奖金限额由财政部核定批准;省级(含省)以下所属事业单位的免税奖金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批准。发放奖金超过核定免税限额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奖金税。第九条 《暂行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由各该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是指《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举的事业单位的具体适用的批准权限。中央所属事业单位由财政部核定,省级(含省)以下事业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核定。核批文件应抄送当地税务机关,当地税务机关据此对事业单位的奖金税进行征收和管理。第十条 《暂行规定》第二、三、四条所称超过规定免税限额,“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是指事业单位奖金税征收一律比照国营企业,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一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为3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一个月以上至二个月基本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部分,税率为300%。第十一条 奖金税征收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月基本工资总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相当于基本工资月数=全年发放奖金总额/月基本工资总额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内发放的各种奖金总额达到免税奖金限额后,再继续发放奖金时,每发放一次,都要先行完税,后发奖金。即依照规定由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 税务机关在审查核实并填发纳税缴款书, 限期将税款在当地入库后再发奖金。具体缴纳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年度内按次缴纳奖金税的计算公式如下:一、 年度内累计发放奖金占月基本工资月数的计算:1. 月平均基本工资=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基本工资总额/当月月份2. 年度内累计发放奖金相当于月基本工资月数=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总额/月平均基本工资二、 应纳奖金税的计算:年度内每次应纳奖金税额=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月基本工资总额-累计已缴纳的奖金税额第十三条 纳税人拖欠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其他征收管理事项,包括纳税申报,纳税检查,违章处理,复议起诉等,均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财政部。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执行。 关于征收事业单位奖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部发布)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提出了一些执行中亟待解决的具体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凡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财政不再核拨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如出版社、报社等),1984年实行国营企业奖金税办法,今年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劳动人事部批准,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可实行《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按超过核定的免税限额部分计算征收奖金税。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这次工资改革所增发的工资如果无法计算自费或部分自费比例的事业单位(如医院、文艺团体等),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可按一个半月基本工资金额核定。二、《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所称“国家规定标准”,应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5)33号文件规定的权限,是指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规定的标准都不属于“国家规定标准”。三、按照《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第四条和《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月基本工资金额”,其资金来源均从预算包干结余中列支。经费包干结余不足免税限额标准的,可少发或不发。四、高等院校的教师兼课酬金,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8)财事字241号《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兼课教师每人每月所得兼课酬金最多不超过30元”。按直接从事兼课教师的人数计算,在规定金额标准之内的部分,不征奖金税,超过部分照征奖金税。其他各级各类学校聘请兼课教师的酬金,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五、根据经财政部同意的教育部(81)教干字011号“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通知”中有关《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以超教学工作量10小时为计算单位,每超过10小时发给酬金4元”。在这个标准范围内的部分,不征收奖金税,超过部分照征奖金税。六、对于咨询服务单位的所得收入发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可暂按照 科协、财政部(82)科协发咨字024号颁发的《科协系统及所属学术团体科技咨询服务收费的暂行规定》中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比例予以扣除。即“咨询服务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收益的10%范围内提出一定款额,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和对咨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的奖励”,“专家咨询津贴可参照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的标准执行,每人每月咨询津贴总额不得超过30元”,这部分咨询津贴和奖励,不计征奖金税。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或虽经同意但发放数额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的部分,均应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七、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83)教办字444号《印发关于全国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中,有关“在工资制度没改革之前,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学校基金,对职级不符的教师和其他人员实行职务津贴”,全年人均发放标准不得超过2.5个月的规定,对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上述办法的高等学校,工资改革之前发放的职务津贴(或岗位津贴、浮动工资),按人均计算在1.25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不计征奖金税,超过部分应征收奖金税。凡工资改革前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或未按国务院国发(1984)186号文件、国发电(1985)11号电报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5)6号《紧急通知》执行的,以及工资改革后未经国家批准继续发放的各种津贴(含职务津贴、岗位津贴、浮动工资等)、补贴的单位,都应就其发放数额全部计入奖金总额,按规定征收奖金税。八、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7号文件《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从留用的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按5-10%的比例提取的奖金,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超过规定的提取比例多发的部分,视同奖金,按规定征收奖金税。九、各单位根据国家计委直计设(1985)1000号《通知》中关于“设计单位在完成上级核定的生产能力指标的前提下,可以组织确有资格的职工搞些业余设计”,“业余设计的收入大部分给本单位,小部分由设计单位统筹安排,分配给设计人员和其他职工”的规定,由组织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的都应计入奖金总额,按规定征收奖金税。十、凡按照国家颁发的《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规定,发给职工个人的特殊奖励,均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事业单位经批准试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可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办法免征奖金税。十一、个人未经批准自行出外兼课、咨询服务和业余设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除对本人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对发放劳务报酬的单位,允许扣除规定标准限额内的部分,超过部分一并计入发放单位的奖金总额,按规定征收奖金税。 1985年12月31日 (中央法规)

  • 事业单位的奖金税款应在奖励基金中列支,并遵循《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进行征收和管理。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地区补贴。该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度起施行,废止日期为国务院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等的通知》实施后。财政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其制定。

  • 根据《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该细则,旨在详细规定事业单位奖金的税收处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教育、卫生、科研等领域的事业单位,以及部分经批准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但不包括国家核拨经费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军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在银行...

  • 事业单位发放的奖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具体操作依据奖金的发放形式有所不同。首先,对于季度或月度奖金,其处理方式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这意味着,奖金将一同计入个人当月的收入总额中,随后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法定税率进行计算缴纳。若奖金系以全年一次性发放的模式提供,那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则需遵循...

  • 《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还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

  •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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