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增值税特殊征税范围的有
- 增值税的税收型别和征收范围有哪些增值税的税收型别和征收范围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转让等。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有哪些啊?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复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的征收范围包括: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资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总的来讲,包括上述两大项,但对于实务中某些特殊专案或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需要具体确定。比如目前税法中规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专案主要有:3.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4.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5.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6.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7.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见国税发〔1999〕40号)。8.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税法中确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主要有: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专案;(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上述8种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其确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2.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有哪些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 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的特殊规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中如果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就不能暂免征税。(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如果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3)房地产的互换,由于发生了房产转移,因此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对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行为,经过当地税务机关稽核,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4)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5)房地产的出租,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将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地产企业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6)房地产的抵押,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权属的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房产的产权、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并没有发生权属的变更,因此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免征收土地增值税。(8)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性质,故不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9)房地产的重新评估,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时对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而产生的评估增值,因其既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具有合同等到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增值税的征收范围?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1)销售货物;(2)进口货物;(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4)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解释1】前3项一直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第4项原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现在全面改征增值税。【解释2】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解释3】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解释】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时,委托方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解释1】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解释2】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不视同销售货物。【解释3】(1)如果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如卷菸厂将外购的饼干用于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货物,没有销项税额,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否则纳税人就占便宜了);(2)如果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如饼干厂将自己生产的饼干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货物,有销项税额,为生产货物所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了。3.应税范围的特殊规定(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征收增值税。(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4)缝纫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5)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7)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者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8)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切割、破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4.增值税的免税专案(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装置;(5)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装置;(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解释1】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才免征增值税,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当缴纳增值税。【解释2】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营业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有何关联1.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交叉、重叠,那就是说,某些产品销售既要缴纳增值税,同时也要缴纳消费税,例如轮胎厂,卷菸厂,啤酒厂,2.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业务不能重叠,不存在同一项业务既要缴纳增值税,同时也要缴纳营业税的情况。3.消费税与营业税也不重叠。4.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征收,消费税属于国税,在国税局征收;5.营业税属于地税,归地税局。
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纤禅业务枝稿,均应征收增值税;(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有:第一,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
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有: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货物期货,应该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应征收增值税 2、属于征...
比如目前税法中规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主要有:3、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4、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5、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6、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其中包含特殊项目和特殊行为:一: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4、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